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27,跳车身亡入刑案。周某作为专职司机,看到车某的危险举动,应该已经预见到车某有坠车的危险,但仍轻信可以避免,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构成犯罪。
以案释法227,跳车身亡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27,跳车身亡入刑案。周某作为专职司机,看到车某的危险举动,应当预见车某有坠车的危险,但仍轻信可以避免,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构成犯罪。
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
周某是货拉拉公司的签约司机。去年2月6日,接到被害人车某的搬家订单。搬货上车时,周某要车某支付搬运费,车某认为下单时已谈妥,拒绝付搬运费。周某认为这样赚钱太少,心生不满。运输途中,周某再次向车某提出要卸车搬运费,车某再次拒绝,周某更生不满。于是周某为省时省油,脱离平台推荐路线,驶入较为偏僻的路线,也不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系好安全带。车某发现行驶偏航,多次要求周某停车,周某不予理会。车某心生恐惧,上身探出车窗,寻求下车方法,此时周某已意识到车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从车窗坠落,头部与地面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庭审理后认为,周某作为签约司机,当要求车某支付搬运费遭拒心生不满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不提醒车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致使车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当周某发现车某危险举动后,应当预见到车某有坠车的危险,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某的过失行为与车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周某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法庭断定为车某的死亡与周某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判断二点:
1. 行为与结果是否存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 这种存有的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周某在心生不满的情况下,擅自改道又无视车某反对偏航的意见,又不提醒车某系好安全带,导致车某心生恐惧作出危险举动,存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周某作为专职司机,看到车某的危险举动,应当预见到车某有坠车的危险,但仍轻信可以避免,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构成犯罪。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2. 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