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516期 光污染逾越容忍度需担责
陈亮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的裁判指引,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一. 案子简介
这是一起宁波市审结的相邻光污染侵害纠纷案,案情是这样的:
王某早在2009年购买了某小区房屋。2021年底,一家房产公司在其房屋仅一街之隔的地块上建成了一栋外立面整体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该建筑建成后,每日特定时段,阳光经其玻璃幕墙反射,会长时间、强亮度甚至刺眼地照射到王某家的客厅内,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的居住生活。王某曾与房产公司协商,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停止侵权、改造幕墙或房屋,或赔偿损失32万元。后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了解到更换其客厅窗户为低透光玻璃可有效缓解问题,费用约6.5万元,遂变更诉求为赔偿6.5万元损失。
法庭受理后,通过现场勘查,结合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等反映侵害事实的证据,确认了玻璃幕墙反射强光的事实存在,并认定影响程度已明显超出了相邻关系中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合理范围,对人的正常生活构成了妨碍,房产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房产公司赔偿王某损失6.5万元。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陈亮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的裁判指引,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1. 本案给房地产商敲了警钟。在追求建筑美观和现代化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项目对周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是光污染问题。项目规划设计、材质选择及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如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等),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相邻方通风、采光、日照等权益的侵害。不能仅以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避免对相邻方造成不当妨碍的法定义务。
2. 相邻方需有“容忍义务”但非无限度: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互间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这种容忍并非没有限度。当一方(如本案中的强光反射)造成的妨碍超出了“人们一般观念所能普遍接受的程度”,对另一方正常生活造成了实质性的、持续性的不利影响时,即构成侵权,受影响方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人们一般观念所能普遍接受的程度”是指【社】会多数成员基于共同的文化背景、教育经历、生活经验等形成的,对某一事物、行为或观念的认可与接纳程度,其既反映了整体的价值取向,也构成了判断行为合理性、合法性的重要参考标准。
3. 维护自身权益需注重证据收集与诉求合理性: 首先注意保留照片、视频等直观反映侵害事实的证据;其次提出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诉讼请求,避免诉求过高或不切实际导致维护权益成本增加或诉求不被支持。
三.相关法律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
1. 不动产权利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必须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定义务,必须符合相关建筑间距、采光系数等相关强制性标准;
2. 不动产权利人在建造建筑物时,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三项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