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513期,用AI写黄书牟利案
本案的判决告诉我们:技术,尤其是像AI这样先进强大的技术,其应用绝非没有边界,法律的高压线是碰不得的。
一、案子简介:
柯某利用人工智能AI快速生成内容的功能,开始写黄书,短短5个月时间,写了几十篇,每篇在1万到3万字之间,写好的内容通过翻墙软件,在境外平台上售卖,每篇15元到30元。五个月里,累计卖出去760篇次,非法获利共计2万多元。经依法鉴定,其撰写的内容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不良物品。案发后,柯某的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审理后认为,柯某以牟利为明确目的,利用AI技术制作、贩卖、传播不良物品,非法获利数额达到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传播不良物品牟利罪。鉴于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判处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本案的判决,它用直接的方式告诉我们:技术,尤其是像AI这样强大的工具,其应用绝非没有边界,法律的高压线是碰不得的。
1. 技术无罪,滥用有责: AI是强大的生产力工具,潜力巨大,但使用人把AI这样先进技术的工具,用在撰写法律明文禁止的不良内容上牟利,这就是典型的滥用技术,再先进的技术,也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2. 牟利目的加重罪责: 柯某的行为,核心驱动力是牟利,法律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不良物品的行为,打击力度是严厉的,量刑也重得多。 柯某2万多的快钱,换来十个月牢狱和罚金,代价是很大的;
3. 有人也许会问,为什么柯某的不良内容发表在境外平台上也构成国内犯罪?这是因为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内:
(1)传播链条穿透国界:柯某虽将小说发布于境外网站,但通过互联网传播,境内网民可直接访问/下载/传播,实质危害波及国内。
(2) 违法所得来自国内:其售卖行为通过境内网站完成,资金结算渠道(如支付宝、微信、银卡)均在国内,违法所得实际来源于国内。
(3) 根据《刑法》属地管辖延伸的原则,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国内的,就可认定在国内犯罪。
三、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对量刑的梯度非常明确: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如数量/获利/传播范围/社会影响等),刑罚从三年以下直至无【期】徒刑。本案柯某获利2万余元,被认定为情节相对较轻,故判处十个月。
陈亮律师提示:
1. 技术合法性边界:AI作为工具,其生成内容若被用于制作、传播Y秽物品,使用者需承担 直接刑责,技术本身不豁免法律责任;
2. 牟利是加重情节:是否以牟利为目的,直接决定适用刑法重罪还是轻罪;
3. 量化标准明确:获利金额、传播数量、点击量等均有司法解释明确量化,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