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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511期,诬告陷害他人获刑案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25-06-30 | 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判决说明,任何试图利用司法机关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法律不是泄私愤的工具,触碰诬告陷害的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案释法511期,诬告陷害他人获刑案





 

本案判决说明,任何试图利用司法机关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法律不是泄私愤的工具,触碰诬告陷害的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案情简介

 

卢某与刘某因涉毒行被执法部门查获后,毫无根据地猜测是胡某举报了他们。为了宣泄心中的愤恨实施报复,二人共同商议编造了一个子虚乌有的事实谎称胡某驾驶着一辆小汽车,搭载着他们二人,并且一同在车内进行了涉毒活动。

他们这一恶意的虚假告发行为,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后果。胡某被执法机关以涉嫌容留他人吸罪进行立案侦查,后被刑事拘留,其正常生活和名誉都遭受了极大的损害。

随着案子的侦查,相关部门发现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虚假告发案件。于是,有关部门撤回了对胡某的犯罪指控,还胡某一个清白。与此同时,对卢某和刘某的诬告陷害行为提起公诉。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卢某、刘某故意捏造胡某驾车搭载他们并在车上共同实施涉毒行为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进行虚假告发,导致了胡某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决卢某柏徒刑七个月,刘某伟徒刑六个月。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公民依法享有举报、控告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必须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绝不能成为发泄私愤、捏造事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

本案清晰地揭示了诬告陷害行为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1. 举报权不可滥用,底线是真实: 法律赋予公民举报、控告不法行为的权利,是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但这项权利神圣且严肃,其行使的基石必须是客观事实。任何为泄私愤、打击报复而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虚假告发的行为,都是对法律赋予权利的严重亵渎和滥用。

2. 诬告陷害代价巨大,害人终害己: 本案卢某、刘某因个人猜忌和怨恨,不惜以身试法,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无辜者胡某的人身自由权、名誉权,使其蒙受不白之冤和巨大的精神痛苦,更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侦查、起诉、审判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到头来,诬告者非但未能达到泄愤目的,反而使自己身陷囹圄,付出了失去人身自由的沉重代价,可谓自食恶果。

3. 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本案再次说明,任何试图利用司法机关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法律不是泄私愤的工具,触碰诬告陷害的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其量刑标准是:

1)基础量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
2)加重情节:若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被错误采取强制措施(如立案/拘留/逮捕)或公诉等严重后果,刑期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