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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496,用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无效案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25-03-24 | 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不要以为表面签订了承包协议,就可以规避实质的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通常不会仅凭合同名称来判断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而是结合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判断。





                                                                 以案释法496,用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无效案




 

不要以为表面签订了承包协议,就可以规避实质的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通常不会仅凭合同名称来判断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而是结合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判断

 

一.简介

 

2022年2月,崔某到某公司工作同年3月,某公司与崔某工作的车间全体人员签订承包协议并对承包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许多约定此后3-5月,某公司分别向崔某支付报酬。同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某公司以已经签订承包合同为由,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崔某提出仲裁申请,获得仲裁会支持。某公司不服诉至院,请求确认其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签订承包合同,但从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显然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判令崔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如今职场上,一些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等考虑,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办法,来规避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规避社保缴纳、工伤赔偿等义务,转嫁用工风险。本案就是一列。

承包协议与劳动关系二者是有很大的不同:其最主要的不同在于:

1. 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承包协议则受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

2. 由于法律适用不同因此二者的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的合同内容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有严格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承包协议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干预程度较低。

不要以为表面签订了承包协议,就可以规避实质的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通常不会仅凭合同名称来判断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而是结合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只要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接受企业管理,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报酬按月结算,企业对劳动者的工作安排、管理等均能直接管控,不管合同名称是什么,均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案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来规避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通过审查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确认了崔某与某高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判决强调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规章制度约束。通过这种方式,法有效防止了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规避法律责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正式确立

2.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指出,若劳动关系已形成但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