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施行,不仅是和国际接轨,也是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受到各类职工的欢迎。但从现实执行情况来看,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条例还存在较大问题。
以案释法446 职工带薪年休假诉讼案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施行,不仅是和国际接轨,也是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受到各类职工的欢迎。但从现实执行情况来看,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条例还存在较大问题。
一.案情简介
于某入职一家公司13年,公司未安排过其休年休假,也未向于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于某于2022年10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于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所有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条例》规定,职工享有带薪年假的权益,未休假的,单位应支付应休而未休的工资,又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法庭对原告超过1年仲裁时效的请求不予支持,2021年、2022年在时效期内的予以支持。判决公司支付于某日工资收入的300%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3万余元。
二.案件的警示
我国《条例》施行开始时间是08年的1月1日,凡国内国外企和私人企也,都要开始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发布这个条例,不仅是和国际接轨,也是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它的公布受到各类职工的欢迎。
条例规定三个档次,1.一年到10年的,带薪年休5天;2. 满10年-20年的,带薪年休10天;3. 满20年的,带薪年休15天。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保障职工行使该权利的,要向职工支付300%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但从现实执行情况来看,全面落实条例还是存在较大的问题。根据人社部此前发布的对60个城市进行调查情况看,条例施行以来,全国只有一半另点的职工,享受到条例规定的权益。究其原因有:
1. 对条例及相关的细则认识度不高,以上海为例,调查中发现,很清楚的人群占比只有13.86%,而不太了解、有些知道的达到80%以上;
2. 不少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休假条例有冲突,在用人上,公司有公司的权力,你要入职,不得不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办;
3. 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企业不执行条例几乎不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而个人在年休假问题与企业发生矛盾时,往往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而丢掉饭碗,维护权利的代价太大。
等等。
三.相关法律
1.《条例》规定,单位没有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这些应休未休的天数,单位要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2.《调解仲裁法》规定,出现带薪年休假工资的【纠】纷,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时效为一年,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再提起【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