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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445共享电单车未配戴头盔事故责任案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24-05-27 | 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判决明示,尽管目前法律法规对共享电单车配/戴头盔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出了事故,企业、网络平台、甚至消费者本人,都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以案释法445共享电单车未配戴头盔事故责任案




 

本案判决明示,尽管目前法律法规对共享电单车配/戴头盔还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出了事故,企业、网络平台、甚至消费者本人,都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一.案情简介

 

这天刘某出门,微信刷了一辆X公司的共享电单车。不料在骑行过程中,因车辆侧翻造成头皮撕裂伤,治疗下来,共花了4.6万余元。刘某认为,X公司的共享电单车,未登记上牌,也未配置安全头盔,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X公司和其依附的网络平台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诉至【法】院。而X公司认为,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必须给共享电单车配置头盔,网络平台公司则认为其仅负责提供租车平台,而并未提供车辆服务,二家公司都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X公司电单车未登记上牌,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存在过错;网络平台对X公司提供的电车,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方面未尽到审核义务,因此也存在过错;原告刘某,在明知电单车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下,仍租赁驾驶,驾驶中又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判决刘某承担70%责任,X公司承担30%责任,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的警示

 

我国共享单车是2014年出现的,10年时间,该行业出现爆发式增长,至2023年,全国共享单车投放规模已突破500万辆,市场规模达到350多亿元。仅北京上海二地统计,全年骑行数量都超过了10亿次。

共享单车以其方便、低碳、绿色的出行新方式,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也为解决城市的出行难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因此我国在行业发展监管上,也采用了包容审慎、鼓励发展、规范发展的态度。

这里谈一下本案提到的共享电单车配、头盔的问题。我们知道,2021年4月修订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时速25km/h以上的电动车按机动车标准管理。如果在道路行驶时不戴头盔,处于罚款和扣分,这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但新出来的共享电单车,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要强制佩戴安全头盔,这是为什么?

是不是共享电单车通常的时速没有超过25km/h?还是共享电单车是个新行业,采用了包容态度?都没有查到原因。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现在各地对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实行的是“一城一策”,有的地方是强制佩戴头盔的,有的地方是仅倡导佩戴头盔。

也许这与共享电单车配置头盔遇到的问题有关。作为推出共享电单车的企业而言,增加一个合格的安全头盔,要增加成本;即使配了,现实中头盔的丢失、损坏情况也较严重;还有个卫生问题,脏污的头盔谁愿意戴?下雨后湿漉漉的头盔又怎么戴?等等。还是那句话,有个过程吧。

本案判决明示,尽管目前法律法规对共享电单车配/戴头盔还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出了事故,企业、网络平台、甚至消费者本人,都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法律

 

消费者权益法对过错责任有以下几点规定:

1. 提供服务经营者,其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网络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3. 消费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其自身过错导致的,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