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420 ,发卡行变相催款败诉案
本案中,催收方未经张某同意,利用其手机号码催收他人欠款,被认定为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构成对张某信息的违法使用。
一.案情简介
张某的儿子信【用】卡(以下简称卡)欠款,发卡行在无法联系到张某之子的情况下,向张某拨打电话催还款,共拨打张某手机13次,其中3次拨通并进行了通话。张某不堪其扰,遂以该银行侵犯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张某认为,自己的手机号码从未对外公开,自己也从未向发卡行提供过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发卡行获得自己的电话号码并实施变相催收,是侵犯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破坏公民安宁的生活环境行为,要求发卡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4000元。
发卡行认为,张某的电话来自其子的申请卡时留下的信息,系合法收集,拨打电话是合法催收,不存在恶意催收、干扰生活的行为,亦未侵犯隐私权。
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的电话现无证据证明该号码已对外公开,故该号码属于张某的私密信息,应作为隐私予以保护。该手机号码虽为张某之子办卡时所预留,但未经张某同意利用其手机号码催收他人欠款,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构成对张某信息的违法使用。同时认为,办卡行利用该手机号码催收他人欠款,已超出正常合理范畴,张某主张其因手机号码被频繁拨打感到忧虑和心情紧张,安宁的生活环境受到破坏,符合社会一般认识,存在损害后果。领用合约条款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张某胜诉。
二.案件的警示
大家知道,去银行办卡时,除了填写个人的基本信息外,还需要填写紧急联系人(下称第三人)的资料,第三人有二类人,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朋友同事。第三人的作用是,当银行联系不上持卡人的时候,通过联系第三人来找到持卡人。这个第三人是持卡人填上去的,被填人通常自己是不知情的,所以,就算持卡人出了什么事,也不需要第三人为此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的。
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持卡人出了什么事,不少催收方会以种种办法来S扰第三人,常见的就是频繁地拨打主动通话,本案催收方在短时间内打13次电话,法庭认为超出正常合理范畴,使张某的生活环境受到破坏,认定存在损害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或S扰。联系第三人时,只可询问债务人的联系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债务人与银行联系,不得透露债务人的详细欠款信息和欠款金额。
本案中,法庭还以催收方未经张某同意,利用其手机号码催收他人欠款的行为,认定为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构成对张某信息的违法使用。这个判决,对规范催收行业的理性发展有一定意义。
三.相关法律
1. 民法典规定,个人的个人行为信息受法律保护;
2.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或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 相关催收条例规定,催收人员不得对债务人的亲朋好友,或者其他无关第三方进行电话或上门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