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415 ,保姆护工发烧身故向雇主索赔案
1个住家保姆护工,在雇主家发烧身故,家属提请法律救济是无可非厚的。但本案主张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华某入驻了一家互联网护工平台,经平台面试通过后,被介绍到黎某父母家中,负责照顾患脑萎缩的黎某父母。2021年7月8日上午,华某在黎某父母家发现自己发烧了,体温从38.8℃上升至40℃,自行服药后并无缓解,当天上午10点左右,华某发微信给黎某告知自己发烧了,黎某回复微信认为,华某现在的情况,无法胜任工作并希望换人,并将情况告知了平台。期间,黎某母亲多次提醒华某去就医。下午1点左右,黎某和平台员工先后到达黎某父母家,发现华某昏迷了,第1时间拨打120送医,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
华某家属1张诉状,将雇主及平台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身故索赔158万。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华某的死因,属于自身疾病,无证据证明死因是因提供劳务造成,因此判定平台无须担责,雇主无过错。
二.案件的警示
1个住家保姆护工,在雇主家发烧身故,家属提请法律救济是无可非厚的。但本案主张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要获得法律支持,主要看二点:
1. 看损害事实,法律上的损害事实,是指具有确定性的事实,首先是指对合法的人身权的侵害,其次是指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2. 看主观过错,发生的主观过错或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就本案来看,法庭判决华某的死因,属于自身疾病,无证据证明死因是因提供劳务造成,因此判定平台无须担责,雇主无过错。
平台无须担责,是因为损害事实的原因,是自身疾病,而平台仅是信息F务的提供方,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雇主无过错,是因为本案双方虽构成劳务关系,但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本案无证据证明,损害事实是因提供劳务造成的,因此,提供劳务与死亡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作为一般的雇主,对该死亡后果不具备预见的可能性,雇主也尽到了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应尽的提醒、救助义务,因此,雇主一方不存在过错。华某作为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工,理应对自身[身]体状态进行合理判断与处置,因其自行用药、错误判断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该案最终在判决驳回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后,平台和雇主自愿向华某家属进行了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三.相关法律
1.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