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413 交通事故冒用亲哥身份入刑案
本案丁某无驾证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又冒用他人身份,逃避法律追究,被认定为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被加重处罚。
一.案情简介
去年11月11日,丁某无驾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一路段,与被害人郑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郑某摔倒在路面上,事故发生后,丁某知道自己无证驾驶又出事故,性质严重,就冒用其孪生哥哥丁X的身份报了案。事故造成郑某严重颅脑损伤后死亡,事故认定丁某承担主要责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丁某出于心理压力,10天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真实身份。
法庭审定后认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交通肇事罪;丁某又冒用他人身份,隐瞒自己无证驾驶的事实,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综合总体情节,判决丁某徒刑三年三个月。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丁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又肇事逃逸,认定为犯交通肇事罪并被加重处罚。
通常来讲,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要判三年以下刑;认定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要判三年以下刑。
交通肇事罪大家是比较熟悉的,但本案丁某发生事故后,冒用其哥身份报案和欺骗现场处警人员,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可能有点不解,这里来解释一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为肇事逃逸。如果仅从表述上理解,那么逃逸仅指离开事故现场单一情形,但在道路交通实践中,逃逸情形是具有复杂化和多样性,因此有了逃逸行为的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从事故现场逃跑,而广义的逃逸行为不仅包括从事故现场逃离,主要是指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和追究的各种行为,包括现场躲藏、隐瞒肇事者身份、冒名顶替、顶包等情形。因此本案丁某冒用他人身份报案和欺骗现场处警人员,符合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性。
三.相关法律
1. 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
2.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