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399 强迫他人劳动入刑案
判断强迫劳动罪的强迫行为,是否需要刑法介入和干预的程度,主要看行为人强迫行为是否具有以下之一的情形:
一.案情简介
介绍一个典型案例,原标题是:强迫智障人员劳动 ,“大善人”获刑两年。
案件是这样的:肖某是一家养狗场的老板,经营赛级犬。为节省狗场经营成本,辞退开工资的工人,开始用留流浪甚至智障人员在狗场劳动,对外还宣称,好心收留这些无家可归者,管吃管住做善事。
但做善事的背后却是另一番情景。这些被收留者每天都要进行高强度的工作,却没有任何报酬;每天吃二顿粗茶淡饭,住的也不是一般人能住的地方,对被收留者工作不满意的,还时常进行威逼打骂,榨取这些被收留者的血汗。
去年10月13日案发,肖某因涉嫌强迫劳动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肖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招揽身份不明的留流浪甚至智障人员作无偿劳动,司法鉴定其中梁某患有精神F裂症、皮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症。劳动期间肖某又多次对这些人进行打骂,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劳动罪,依法判处其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二.案件的警示
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本罪的罪名是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本罪的罪名修改为强迫劳动罪。
判断本罪的强迫劳动行为,是否需要刑法介入和干预的程度,主要看行为人强迫行为是否具有以下之一的情形:
1. 人数上,强迫三人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三人,但强迫劳动持续时间长的;
2. 对象上,强迫未成年人、严重残疾人、精神智力障碍达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度人的;
3. 手段上,采取殴打、施虐、威胁、非法【限】制人身Z由,强迫劳动的;
4. 从强迫他人劳动中获利数额较大的;
5. 超强度、超体力、超时间的劳动是否认定为强迫劳动,一般比较谨慎。
鉴于强迫劳动的概念比较宽泛,其法律后果又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不同形态,所以通常以下情景不需要刑法介入,而是通过民事或者行政手段予以处理:
1. 强迫他人劳动、持续时间短、被强迫的人数少、强迫程度较轻的,被强迫者虽然不情愿,但尚有选择Z由的行为的;,
2. 因管理方式简单粗暴,有时发生一些扣发延发工资、扣发奖金津贴,甚至用开除威胁职工加班的。
强迫劳动,既指体力劳动,也指脑力劳动。
三. 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以B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Z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