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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398 债务已清还用借条追债入刑案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23-12-04 | 2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当事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




 以案释法398  债务已清还用借条追债入刑案 



 

本案当事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

 

一.案情简介 

 

杨某因做生意,多次向田某借款,后陆续归还完毕。想想也是熟人,有的借条杨某也未及时从田某那里取回。想不到田某持未取回的借条,向【法】院提交诉讼,要求杨某归还12万元及利息,还用原来借款时的银行流水记录做证据。在案件审理期间,由于杨某下落不明,法律文书也无法送达,用公告送达,后又缺席审理,判决杨某向田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杨某直至发现自己名下的房产被执行后,才知道此事,于是向警方报案,并控告田某虚假诉讼。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经查明,杨某已全部偿还田某借款,田某又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田某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案件的警示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指的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相关司法解释指出,虚假诉讼犯罪仅指“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司法解释同时列举了9种入罪情形,读者可以自行搜索了解。

本案当事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

虚假诉讼罪从立法本意看,是要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完全改变,这种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的事实的行为,导致F院基于捏造的事实而立案受理、作出的错误的裁决、甚至强制执行,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 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虚假诉讼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

2.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