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370 陈粮掺新粮入刑案
本案尤某,采用陈粮掺新粮的方式骗取【国】家储备粮款16.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受到法律惩处。
一.案情简介
尤某通过邓某,购得当地储备粮库的轮换粮320余吨。邓某明知降价的轮换粮是粮库储存已不达标的粮,只能作他用。但在利益驱使下,邓某仍将买来的轮换粮,掺入部分新粮,再与粮库质检员罗某勾结,将掺入部分新粮的轮换粮又以新粮卖给了粮库。尤某多次采取该方式,向粮库销售掺假粮,从中骗取储备粮款16.3万元。罗某得好处费4万元(另案处理)。
法庭审理后认为,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陈粮掺新粮的方式骗取储备粮款16.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考虑到案发后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损失等,酌情减轻处罚。判处尤某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近年来,粮食购销领域的犯罪案件有增长趋势,为此,高检自去年5月以来,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粮食购销领域犯罪的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建立涉粮犯罪案件办理的绿色通道,以检察能动履职筑牢粮食安全的压舱石。
从已发生该类犯罪的形式看,主要有四个手法:
1. 以旧当新,即在大量粮食轮换中,采取以旧当新、以次充好等方式,赚取粮食差价,套取储备粮款。
2. 空进空出,即伪造种种凭证,无粮生粮;
3. 虚报损耗,即超过实际实际损耗,报高损耗;
4. 蓄意压价,即对卖粮农民雁过拔毛,让粮食保护价政策落空。
因此,严惩涉粮犯罪,加强诉源治理,维护我国粮食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三 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
1.诈【骗】财物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