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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 最高检察院发布改革工作规划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9-02-13 | 94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2月12日,最高检察院发布5年检察改革规划,确定了检察院6个方面46项改革任务.对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方面作了新的要求.



19. 创新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紧紧围绕检察环节审查运用证据、收集完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指控犯罪等重点环节,反映检察机关工作特点,凸显检察机关办案特色,创新典型案例选编和发布方式,强化典型案例指导意义。

20. 完善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工作,强化列席审判委员会的质量和效果。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定期通报制度。

21. 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工作途径。建立在检察工作中推广、运用、实践“枫桥经验”工作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全面实施检察官以案释法及法律文书说理制度,深入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促进提升全民法治素养。结合办案建立类案分析机制,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促进共治共享、平安和谐。

22. 健全与监察委员会工作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留置与强制措施转换、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机制。建立退回补充调查的沟通协调机制。健全案件线索移送与处置机制,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形成监督合力。

(三)完善检察权运行体系

23. 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和办案团队。加强以办案组织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团队建设,科学界定办案团队中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形成分工负责、运行有序的司法办案工作机制,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24. 完善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制度。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等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内涵和要求。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每年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提倡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新类型案件和在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完善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数量的统计标准,建立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25. 规范检察官办案权限。总结制定各级检察院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经验,修改完善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制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负责和决定的事项,规范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权限。

26. 完善检察官承办案件确定机制。检察官承办案件,根据“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确定。除规定情形不宜纳入随机分案的以外,应当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随机确定承办案件的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需要指定分案的,由检察长决定。

27. 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建立以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标准体系和考评机制,并将业绩评价结果计入司法业绩档案,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级晋升、交流任职、惩戒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业绩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体系,发挥检察官在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28. 完善案件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统一集中管理,强化流程监控等监督机制。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作用。建立健全横向纵向相结合、系统内外相结合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

29. 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研究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的条件和程序。

30. 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法律文书和案件信息公开范围,发布典型案例,公开检察建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探索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

(四)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

31. 完善检察官入额遴选和公开选拔检察官制度。细化和统一检察官遴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明确禁止入额情形,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基础上,突出对办案能力、司法业绩、职业操守的考察,确保入额检察官的专业能力水平。完善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制度,优化检察官队伍结构。探索区域内检察官跨院遴选制度。

32. 推动完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明确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能、工作规则和程序,优化组织结构,建立委员专家库,适当增加基层资深检察官比例,推行入额人选社会公示制度,切实发挥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作用。

33. 健全和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推进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化、常态化,市地级以上检察院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遴选产生,市地级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初任检察官应当到基层检察院任职,省级以上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检察院任职。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程序,优化遴选方式,确保遴选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34. 建立检察官员额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中央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控制检察官员额比例。综合考虑办案数量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等因素,遵循以案定额和依职能定额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在省域总额范围内明确辖区各检察院员额控制的具体比例,确保员额向人均办案量大且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区、单位倾斜,向基层一线倾斜。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