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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系列文章: 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8-02-20 | 36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前几篇文章都有谈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有的企业来问我,那是不是向民间借贷的资金都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追究呢?答案不是的,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资金都是违法的,正常的民间借贷资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有区别的.本文做个二者之间区别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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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前几篇文章都有谈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有的企业来问我,那是不是向民间借贷的资金都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追究呢?答案不是的,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资金都是违法的,正常的民间借贷资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有区别的.本文做个二者之间区别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 什么是正常的民间借贷

1. 立法过程:
最早在1988年,高法民间借贷有过解释,但不是很详细.1991年高法又发了一个22条《借贷意见》,对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利率等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2015年高法又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对民间借贷重新进行了规定.立法的变动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2. 民间借贷的具体适用范围

根据高法民间借贷规定,民间借贷范围包括以下六种:

(1) 自然人之间的借货行为;

(2) 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3) 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

(4) 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5) 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6) 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外一些特殊的主体也属民间借贷,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

以上可见,最新的高法民间借贷规定,不但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民间借贷持积极支持的态度.

二. 正常的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按照目前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和最新的高法民间借贷规定,本人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正常的民间借贷二者之间主要区别有二点:

1. 借贷对象不同

正常的民间借贷对象是特定的,一般是指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的对象,比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借贷对象是社会不特定的,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而来的人.

但目前对不特定的对象的概念有些争论,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不特定的对象这个概念,在法律上还规定得不够明确,这里不再介绍.

2. 借贷的行为是否扰乱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由于在特定对象范围内,利率也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所借贷的资金也主要用于投资办企业或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一般认为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破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是不特定人群,资金一出问题会引发社会的稳定问题;利率也违反有关的规定,对金融机构造成冲击;吸收的资金,也主要用于资本和货币的经营,这样的行为无疑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破坏.

三. 正常的民间借贷合约行为

正常的民间借贷指是合法的合约行为,这种行为的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合法.同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不再称作正常的民间借贷.

根据高法民间借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 正常的民间借贷的利率

正常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年利率不超过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