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中关于离婚的有关法律知识涉外婚姻并非都是十全十美。
从普通公民到各类明星的涉外婚姻,很少白头偕老,更多的是半途裂变,走上另一条———离婚。
对此,我们应该慎待。
面对此类问题应该怎么办,法律对涉外离婚有哪些划定?(一)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含港澳台公民,下同);一方当事人住在我国海内,另一方当事人住在国外,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划定,在海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海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夫妻双方均是栖身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的,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在海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因各种原因,栖身地有关机构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归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
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归国时,当事人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海内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或在国外举行结婚典礼的,他们离婚案件海内不受理。
如他们已归国假寓而要求离婚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三)夫妻双方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栖身国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我国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
(四)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机,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应视详细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