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34,挪用单位货款入刑案。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单位货款入刑案(以案释法134)
今介绍以案释法134,挪用单位货款入刑案。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案情简介
案发前,王某是一家轮胎公司的地区业务销售员。2018年3月至2019年期间,其采用客户所交货款不上交、伪造客户签名对帐函等方法,多次挪用货款总计人民币153余万,其中140余万占用超过三个月。挪用的货款,用于个人债务、个人消费等。
法庭经审理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退赔全部挪用资金。
二.3种行为会构成本罪
以下三种行为,触犯挪用资金罪: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 相关法律规定
1. 高法《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上述第1种行为所指的“数额较大”,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
2. 上述第2种行为所指的“数额较大”,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3. 刑法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