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昨日,香港特区政府发布新闻公报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刊宪公布,刊宪可以理解为正式公布的意思,于7月7日起生效。
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简介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昨日,香港特区政府发布新闻公报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刊宪公布,刊宪可以理解为正式公布的意思,于7月7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公布的“实施细则”,是对香港国安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的细化。
第43条第1款是这样规定的:“香港警务处在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1款)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
“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本条第1款规定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新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对以下七方面内容做了更加明确和具体化的规定:
1. 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
2. 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
3. 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
4. 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
5. 向外国及Taiwan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
6. 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
7. 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实施细则”全文请百度搜索)
有读者可能会问,既然有了香港国安法,为什么又要搞一个“实施细则”呢?
简单的理解就是:法律是总的规定,“实施细则”则是对总的规定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化的解释;它不是法律的重复,而是使法律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有效的适用所必需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