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59,王志才故意杀人罪。死刑改死缓,是我国独特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以案释法之59 故意杀人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59,王志才故意杀人罪。死刑改死缓,是我国独特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女,在同学期间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女商议起结婚事宜,但遭到赵女家人反对,赵女也提出分手。王志才经过多次努力求婚不成,恼怒起意杀人。用一把单刃尖刀,朝赵女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被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审时,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案件的裁判理由
死刑改死缓,是我国独特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刑改死缓的主要考量,是慎用死刑,确保死刑只用在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上。就本案来讲,故意杀人罪当然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案子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但本案犯罪人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也不予谅解,因此既要从严惩处,又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死刑改死缓的法律效果
1.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 本案是故意杀人罪,限制减刑,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