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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54 国际商标注册的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20-03-13 | 1539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54 国际商标注册的典型案例.该案是用司法审查程序,来纠正商标行政机关对案子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从而强化法律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体现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以案释法之54 国际商标注册典型案例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54 国际商标注册典型案例.该案是用司法审查程序,纠正商标行政机关对案子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从而强化法律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体现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一. 先介绍一下《马德里协定》

 

做外贸的企业都知道,如何在与各国做贸易的同时,用法律来保护好自己产品的牌子是个何等重要的问题.但世界之大,你一个一个国家去注册,谈何容易!

为了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1891年4月,多个国家协定一个《马德里协定》,1989年签署了一个《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之今为止,加入协定的国家有56个,签署议定书的国家有66个,我国是1989年10月加入协定成员国.

《马德里协定》简便了注册手续,降低了注册的费用,又加快了注册申请的时间,与单一国家注册相对,显示了很多优越性.

 

. 案件简介

 

法国迪奥尔公司的香水商标,《马德里协定》,2014年8月通过了国际注册.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我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即商标在我国的等同法律效应申请.

2015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迪奥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驳回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迪奥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诉讼主张.

迪奥尔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 此案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看法的差异在那里?

 

四. 问题焦点的解释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 迪奥尔公司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为国内与本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类型,与迪奥尔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类型明显不符.迪奥尔公司的是三维立体商标,而商标局驳回的依据是二维商标,因此作出驳回决定依据的事实基础明确有误,且迪奥尔公司明确将此作为复审理由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未进行审查与置评的做法,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认为,针对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重点考虑如下因素:一是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经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二是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在存在本案商标有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的情况下,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强化了司法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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