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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民营企业家关注--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典型案例介绍之三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9-08-22 | 11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依法平等地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必将促进民营经济的进一步稳健发展。今天起,陆续介绍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三是: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案。

                                                          民营企业家关注--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典型案例介绍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必将促进民营经济的进一步稳健发展。今天起,陆续介绍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三是: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案。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柯林格尔系创始人顾雏军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拘捕。2008年1月30日,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宣判后,顾雏军提出上诉。2009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雏军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顾雏军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2019年4月10日,最高法终审判决:撤销顾雏军原判部分量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 


  【典型意义】


  顾雏军案再审改判,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把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落到了实处,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三个罪名的认定都体现了程序法治和证据裁判的基本要求,就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收集的,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该案的再审促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产权的保护制度,关注良好的营商环境,关注企业的合法合规制度。同时为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要坚持谦抑原则,要慎重启动程序,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在罪与非罪的把握边界上要更加严格,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这些基本的原则,树立了典范。

资料来源;: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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