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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 : 审理涉台案件,有了新的司法服务措施
来源: | 作者:慈溪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9-03-29 | 54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 近日,高法对审理涉台的案件,出台了新的司法服务措施.其宗旨是,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


                                             审理涉台案件,有了新的司法服务措施

 

慈溪律师陈亮: 近日,高法对审理涉台的案件,出台了新的司法服务措施.其宗旨是,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

 

新的司法服务措施共有36,其中有12条措施涉及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台湾同胞的诉讼权利;有9条措施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有7条措施涉及加强司法组织机构建设,为服务台湾同胞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有8条措施涉及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

 

措施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是坚持严格依法,着力强化全面平等保护;

2. 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困难;

3. 是坚持服务融合发展,着力扩大台湾同胞受益面.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和实践经验,制定以下措施。
    一、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诉讼权利
    1.坚持公正高效司法,维护台湾同胞的各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逐步享有同等待遇。

    2.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安全、财产安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台湾同胞在大陆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3. 对台湾同胞、台湾企业因涉及在大陆享有国家各项政策优惠、补贴、奖励、激励、准入等同等待遇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4.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限制出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正常生活、经营的不利影响。
    5.人民法院决定对台湾当事人采取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无法通知其家属的,可以通知其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
    6.受审在押的台湾被告人,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
    7.对因犯罪受审或者执行刑罚的台湾居民,应当依法平等适用缓刑、判处管制、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
    8.向台湾居民送达司法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两岸司法互助送达等有利于其实际知悉送达内容、更好行使诉讼权利的送达方式;未采取过直接送达、两岸司法互助送达方式的,不适用公告送达。

9.对涉台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台湾地区的,可以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调查收集。
    10.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的,应当适用,但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11.依法及时审查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申请;经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经裁定认可的仲裁裁决,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12.涉台案件判决生效后,督促败诉方及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提高涉台案件执行效率,保障涉台案件执行效果。
    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13.完善涉台案件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14.受理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涉台案件专门立案窗口。为伤病、残疾、老年、未成年的台湾同胞提供立案、送达、调解等方面的便利。适应涉台案件特点,不断完善便利台湾同胞的在线起诉、应诉、举证、质证、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信息化平台。
    15.不断完善对台湾同胞的诉讼指导,为台湾同胞编制在大陆诉讼的指导材料。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开设专门网站、电话、微博、微信等涉台司法服务平台。推广在台湾同胞聚集区、台湾同胞投资区、台湾创业园区等设立法院联络点、法官工作室等司法服务机构。16.完善各项诉讼服务措施与司法管理设施,便利台湾同胞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参与诉讼活动和旁听审判。
    17.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18.经济确有困难的台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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