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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离婚律师 : 还未结婚,性格不合分手,想要回聘礼
来源: | 作者:慈溪离婚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9-01-28 | 2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离婚律师陈亮: 郑先生来电咨询说,其交了一个女朋友,也走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但时间长了,发现二个人的性格很难相合,平时为一点小事就会争吵不休,很难再发展下去,但当初二人订婚时发了不少聘礼,如果分手,聘礼可以取回?今天就这个问题做个简要回复,供参考.


                                                                         还未结婚,性格不合分手,想要回聘礼


 

 

慈溪离婚律师陈亮: 先生来电咨询说,其交了一个女朋友,也走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但时间长了,发现二个人的性格很难相合,平时为一点小事就会争吵不休,很难再发展下去,但当初二人订婚时发了不少聘礼,如果分手,聘礼可以取回?今天就这个问题做个简要回复,供参考.

一. 聘礼

 

聘礼是慈溪当地人的讲法,指的是订亲财礼.虽然国家多年倡导移风易俗,但聘礼的习俗在慈溪,特别是在农村,还是非常顽强的存在的.

在当地人看来,聘礼不仅是男方是想娶女方的一种意愿的正式表达,也代表着男方的一种身价.现在慈溪聘礼的统行市值已达到近30.

 

从法律讲,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法律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法律对具有明显习俗性,最终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的聘礼也并非禁止的.当聘礼问题出现纠纷时,法律将它们划归婚约财产纠纷.

 

二. 聘礼纠纷的处理

 

先生的讲述来看,先生的聘礼性质是属于习俗性聘礼,没有赠与的约定,也没有走到登记结婚,所以当二人要分手时,聘礼是可以取回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规定,以下3种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返还: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 类同案件参考

 

有个20189慈溪人民法院类同案子判例摘录如下,供你参考:

案件相关情况

原告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金手链一条(价值9618元);原告即时返还被告聘礼、金器等共计1778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农历八月初一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18313日订婚,被告给付原告聘礼102200元、金器48800元,合计177800元;原告给付被告金手链一条及价值7897元的衣服、皮鞋等物品。此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原告表示愿意返还被告聘礼等财物,但被告仍纠缠不休。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金手链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彩礼的,若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等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可请求对方返还彩礼。本案中,被告在双方订婚时给付原告彩礼,双方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被告可请求原告返还给付的彩礼。现原告愿意返还彩礼,被告暂不同意接受,此系被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民事权益,故原告对本案诉讼没有诉的利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第154条第一款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龚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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