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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合同律师 : 供货账款无法讨回寻求法律救济及相关案例
来源: | 作者:慈溪合同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9-01-07 | 20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合同律师陈亮: 经常接到咨询人的一些电话和留言,询问一些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今起,将一些普遍性和类同性的咨询作一些精选整理,供有需要的读者参考.今天的精选回复是:供货账款无法讨回寻求法律救济及相关案例.


                                                 供货账款无法讨回寻求法律救济及相关案例

 

 

慈溪合同律师陈亮: 经常接到咨询人的一些电话和留言,询问一些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今起,将一些普遍性和类同性的咨询作一些精选整理,供有需要的读者参考.今天的精选回复是:供货账款无法讨回寻求法律救济及相关案例.

 

 

供货账款无法讨回寻求法律救济及相关案例

 

最近一个体企业来电咨询:我厂是做盒子的,长期供应一家业务单位,但对方结款不及时,欠下几十万应收款,多次催讨效果不大,我们准备起诉对方,法院判决是否会对我厂有利?

 

慈溪合同律师陈亮作了以下回复供参考:

 

1. 合同的存在与否

 

慈溪的个体企业,先供货后收款的情况很普遍,出发点也是为了把生意做活.但不是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做法,应收款的产生也是普遍现象.问题在于对应收款账权的回收,当初是否设置了法律保护的底线.

从你厂的情况看,如果当初签定过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且对方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按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如果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做,你们寻求法律救济时,很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当初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签订有瑕疵,那么象你厂这样的情况,在连续地供应对方货源,按合同法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司法实践上也称事实合同或合同的履行治愈.但需要有对方的收货凭据,对账帐单之类的证据,用于证明你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事实.

 

2. 类同判例案子

 

有个慈溪人民法院类同案子判例摘录如下:


原告慈溪市龙X纸业有限公司告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素有纸制品业务往来,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1531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992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992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收受原告所供货物后,应支付相应的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992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60条第1款、第159条、第161条,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戚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龙X纸业有限公司货款309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949元,减半收取2974.5元,由被告戚X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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