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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离婚律师 : 要离婚对方就是不同意,该怎么办及相关案例
来源: | 作者:慈溪离婚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9-01-01 | 50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离婚律师陈亮: 经常接到咨询人的一些电话和留言,询问一些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今起,将一些普遍性和类同性的咨询作一些精选整理,供有需要的读者参考.今天的精选回复是:要离婚对方就是不同意,该怎么办及相关案例.

1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意改善夫妻关系的现状。经本院作原告和好工作后,原告现坚持要求离婚,夫妻已经无和好的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准予离婚。鉴于本案实际,婚生子岑某2宜随被告共同生活,对岑某2的成长有利。原告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至岑某2十八周岁时止。至于原告请求不承担债权债务,不分割任何财产,因原告未说明并举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第36、第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第8、第11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岑某1离婚;
  二、婚生子岑某2随被告岑某1共同生活,原告唐某自20181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900元,至岑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今后如未按期支付,须一次性支付该年度的剩余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被告岑某1各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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