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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的三个条件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8-11-26 | 33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近年来,时有大型群众性活动踩踏事件的发生,远至密云的迎春灯展踩踏事件,近至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昆明明通小学因海绵垫发生的踩踏事件等,事件都造成多人的伤和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
的三个条件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近年来,时有大型群众性活动踩踏事件的发生,远至密云迎春灯展踩踏事件,近至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昆明明通小学因海绵垫发生踩踏事件,事件都造成多人的伤和亡.为此,举办方的相关人员也由于预防准备不足、现场管理不力、应对处置不当,受到了行政和法律的处罚.今天就简要介绍一下构成该罪的三个条件,供大家参考.

 

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定义

 

1. 人数的界定: 根据相关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界定是,参加人数在千人以上.

2. 活动类型,一般指以下五类:

1)体育比赛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二.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的三个条件

 

1. 主观上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 客观上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有关单位,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要求是有明确规定,一是需要得到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二是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具备的各种安全防范设施.

3. 结果行为要达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程度.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目前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追责对象和刑罚

 

1. 追责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人员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名义举办追责对象就是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是后者,具体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就成为本罪的主体.

2. 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是有区别的,意外事故是指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引发公众活动场所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意外事故主观上过失犯罪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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