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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 全国首家金融法院成立,金融案件审判趋向专业化
来源: | 作者:慈溪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8-08-10 | 2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 上海成立全国第一家金融法院.这是我国专设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之后,司法审判体系建设的又一个新举措.,金融法院的成立有利于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更有利于金融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全国首家金融法院
成立,金融案件审判趋向专业化

 

上海成立全国第一家金融法院.这是我国专设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之后,司法审判体系建设的又一个新举措.,金融法院的成立有利于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更有利于金融案件审判的公正性权威.

 

一. 金融法院的成立有利于审判的专业化

 

据上海高法的一个统计资料,上海近5,共审结一审金融案件47.8万件.金融案件除了数量多的特点,形式多样性和关系复杂更是其特点.

从以往的一些审判案例,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受理金融案件时,如果主体金融机构的参与,会纠纷案件划分为金融案件,有金融法庭专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参与的,一般划为民商案件,由民事审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的新业态大量产生,,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大量的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等等,这些案件需要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法官来处理,如果金融专业知识欠缺,可能会造成案件审理一些问题.现在,把具有专业金融背景和金融专业知识的法官组成一个金融法院,相信金融案件的审理会更加准确.

 

二. 金融法院的成立有利于审判的公正性权威

 

公正性并不是说以前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缺乏公正性,而是说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提高金融审判专业更有利于金融案件审判的公正,权威.

记得有这样一个证券侵权纠纷案,标的2000余万,案情是一名自然人通过拍卖取得一家上市公司7.89%的股权,不到两个月时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4.998%的股份.上市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违反《证券法》,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因为《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但法院认为《证券法》第47条的立法宗旨是减少和制止内幕交易的发生,该案中,该自然人并不具备内幕交易的主体条件,且行为也无利用内幕消息之嫌,因此驳回上市公司的诉请.该案由此引起较大争议.

在其他的一些新类型金融案件审判中,也出现过了不同法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因此金融法院的设立,以此实现审理的专业化,统一裁判尺度,将对保障金融司法的独立性,提高金融司法案件审判公正性,提供了一种保障.

 

三. 金融法院管辖的范围

 

1. 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

2. 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3. 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慈溪律师陈亮: 有专家称,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或将突破此前司法地域管辖限制,以后也许有可能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可以诉诸上海金融法院.原文参见http://www.cllswz.com/page1000584?article_id=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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