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 : 谈我国刑法中的故意犯罪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无论是古刑法还是现代刑法,故意犯罪历来是一个国家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历史上的”三宥之法”,唐律的”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的刑罚观点,都强调了对主观恶意犯罪的惩罚;在现代立法上,虽然对刑法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不同看法,但世界大部分国家在对罪行的处罚上,也融合了对犯罪主观性的考虑;我国刑法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与刑罚轻重的衡量”,实质也融入了对故意犯罪刑罚的一些考量.
一. 故意犯罪
刑法对故意犯罪的定义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看一下刑法全文,“明知”这个法律用语,在各条文中先后出现了37处之多.
对刑法上的“明知”,在司法界是一个一直在争议的理论问题,大致可分为四种观点,有”通说观点”,”并列”观点,”两包括”观点和”4级区分”观点,这里也不一一介绍了.
刑法对故意犯罪的定义,强调的是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意性,即其明知行为会有危害产生,却仍然为之.
这里包含二层意思:
1. 对自己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
2. 对自己行为会产生的危害结果是希望或者放任的.
二. 故意犯罪分二种
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二种:
1. 直接故意犯罪: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 间接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二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相同点:
(1) 从认识因素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
(2) 从意志因素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
(1)从认识因素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会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有可能发生.
(2)从意志因素看,直接故意是希望或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放任结果的发生.
以上可见,故意犯罪是具有很大主观恶意性的,其行为的危害性也相对较高.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意性诚然较大,但刑法在量刑上执行的基本原则还是”罪刑法定”原则,即以犯罪行为客观危害的结果大小,来实行刑罚轻重的处罚,但我们从司法的一些判例来看,犯罪中主观恶意性的大小,对刑罚实施的轻重是有一定考量的.
一点浅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