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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 谈我国刑法中的故意犯罪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8-05-14 | 35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无论是古刑法还是现代刑法,故意犯罪历来是一个国家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历史上的”三宥之法”,唐律的”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的刑罚观点,都强调了对主观恶意犯罪的惩罚;在现代立法上

 

                                                     慈溪刑事律师
 : 谈我国刑法中的故意犯罪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无论是古刑法还是现代刑法,故意犯罪历来是一个国家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历史上的之法,唐律的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的刑罚观点,都强调了对主观恶意犯罪的惩罚;在现代立法上,虽然对刑法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不同看法,但世界大部分国家在对罪行的处罚上,也融合了对犯罪主观性的考虑;我国刑法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与刑罚轻重的衡量,实质也融入了对故意犯罪刑罚的一些考量.

一. 故意犯罪

刑法对故意犯罪的定义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看一下刑法全文,“明知”这个法律用语,在各条文中先后出现了37处之多.

对刑法上的明知”,在司法界是一个一直在争议的理论问题,大致可分为四种观点,有通说观点,并列观点,两包括观点和4级区分观点,这里也不一一介绍了.

刑法对故意犯罪的定义,强调的是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意性,即其明知行为会危害产生却仍然为之.

这里包含二层意思:

1. 自己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明知;

2. 自己行为会产生的危害结果是希望或者放任.

二. 故意犯罪分二种

 

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二种:

1. 直接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 间接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二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相同点:

(1) 从认识因素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

(2) 从意志因素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

(1)从认识因素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从意志因素看,直接故意是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放任结果发生.

以上可见,故意犯罪是具有很大主观恶意性的,行为的危害性也相对较.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意性诚然较大,但刑法在量刑上执行的基本原则还是”罪刑法定原则,即以犯罪行为客观危害的结果大小,来实行刑罚轻重的处罚,但我们从司法的一些判例来看,犯罪中主观恶性的大小,对刑罚实施的轻重是有一定考量的.

一点浅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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