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系列文章 : 由亲属提供线索而抓捕归案的,可否算”自首”?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对什么是”自首”行为,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曾谈到过.近期一位当事人问我,其是由其亲属提供线索而抓捕归案的,可否算”自首”?可否获得从宽处理?对这个问题我在这里作个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 法律规定”自首”可获得从宽的本意
我国刑法设置了对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行为的,可以得到从宽处理的规定,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有二点:
1. 认可犯罪嫌疑人悔罪的表现和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态度.
2. 有利于及时侦破案子,节省司法资源.
二. ”自首”认定的原则
刑法对”自首”认定是有一个原则的,这个原则就是”自动性”和”主动性”.
”自动性”指的是,投案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作出的选择;
”主动性”指的是投案后主动供述罪行.
2010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性”又作了更为广义的解释,除了犯罪嫌疑人本人主动投案外,下面二种情况也算”自动性”:
1.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2.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警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三. 由亲属提供线索而抓捕归案的不算”自首”
看了”自首”认定的原则,很容易得出结论,由亲属提供线索而抓捕归案的不算”自首”.
二点解释:
1. 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没有体现出”自首”原则的二性,即”自动性”和”主动性”.
2. 亲属虽然提供了线索,但查核这个线索到抓捕归案整个过程,还得有公安机关实施取得.还是破费了一定的司法资源.
四. 但提供线索还是有一定的作用
由亲属提供线索而抓捕归案虽不能算”自首”,但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减低了公安机关对案子侦破的难度,也节约了部分司法资源,一般法庭在量刑时,会根据具体情况,作一定的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