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债权债务律师系列文章之一_简明叙述有关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
一. 债权债务纠纷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
在经济纠纷中,最具有普遍性的,就是债权债务的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之所以具有普遍性,这是因为现代社会,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钱物,有钱物就会流通,有流通就会有矛盾,有纠纷.
说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多样性,是因为钱物的形态和流通型式是各种各样的,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所以它的纠纷产生就具有多样性.
二. 法律上债权债务纠纷产生主要归为四类
1. 第一类是合同类债权债务纠纷,这类纠纷指的是: 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基础上自愿约定了债权债务,例如合同,协议约定,承诺约定等,但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从而产生的纠纷.
2. 第二类是侵权类债权债务纠纷,这类纠纷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二种.
(1) . 一般侵权指的是:当事人一方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从而产生的纠纷.
(2). 特殊侵权指的是:当事人尽管不存在过错,但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产生的纠纷
3. 第三类是不当得利债权债务纠纷,这类纠纷指的是:当事人既没有约定的原因,也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得利,从而产生的纠纷
4. 第四类是无因管理类债权债务纠纷,这类纠纷指的是:当事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了一些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从而产生的纠纷。(非法律人员听起来会有点晦涩,系列文章今后会作解释)
三. 律师通常处理这四种纠纷的方法
上述四种债权债务纠纷,各有自己的特点,原则上讲,这四种纠纷处理的办法,不外乎于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去处理.从以往本人代理的案子看,绝大部分纠纷争议,都是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的,这是因为一桩经济案子,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由”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国家法律的强力作用,才能分辨是非曲直,出来一个公道.
对债权债务的文章会陆续发布,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