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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刑案之五 职务侵占罪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7-10-11 | 5930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 根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整理了多见的十大刑事案类,今天刊登的是之五 职务侵占罪的成因简析,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以及慈溪律师陈亮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或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2011)甬慈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兼出纳,家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0月8日到案,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京发、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6月,被告人XX利用担任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通过转账的方式,先后5次将公司资金人民币700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将钱款用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后因事情败露,被告人XX已归还公司人民币60万元。

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XX至慈溪市公安局浒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归案后,被告人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胡某1、胡某2、何可芬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资发放清单、银行对公账户对账单、转账支票、进帐单、账户明细单、立功材料、到案经过及被告人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有自首情节,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XX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四十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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