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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多见的刑案之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9-29 | 64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 根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整理了多见的十大刑事案类,今天刊登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成因简析,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以及慈溪律师陈亮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或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2016年7月8日,被告人翁XX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翁XX已赔偿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公司人民币50000元,赔偿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翁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邬某1、邬某2的证言、投诉材料、鉴定声明、财务清单、销货清单、退货清单、营业执照、说明函、人口信息、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翁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翁XX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翁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使用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翁XX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违法所得865.4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假冒注册商标115106件,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翁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违法所得八百六十五点四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假冒注册商标十一万五千一百零六件,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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