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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慈溪刑事案排行第八位 诈骗罪成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9-14 | 9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针对本地刑事案件的前10位案类排行第八位 诈骗罪,整理发表了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案件的成因简析,以及陈亮律师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2012)2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票据诈骗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许XX在其经营的慈溪市周巷镇某喷绘厂其办公室内,受王某委托邮寄两封已密封的快递函件。王某告知被告人许XX,其中一封寄往其公司的函件内装有银行承兑汇票。待王某离开后,被告人许XX私拆函件,看到信封内确有二张银行承兑汇票(①出票人: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30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6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6日,承兑银行: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②出票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金额:8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7月4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4日,承兑银行:上海某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同月22日上午,被告人许XX到其办公室,将上述承兑汇票带至慈溪市周巷镇某大酒店508房间,通过张XX、曹X开设网络百家乐账户,于当日将承兑汇票抵作人民币38万元的赌资输掉。同月23日上午,被告人许XX将仅装有报纸的信封密封好,冒充装有承兑汇票的信封退还王某。

同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许XX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许XX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家属案发后已代为退赔王某一方全部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经查,涉案的二张承兑汇票现均已到期承兑。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XX冒用他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许XX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许XX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许XX在其经营的慈溪市周巷镇某喷涂厂办公室内,受王某委托邮寄两封已密封的快递函件。王某告知被告人许XX,其中一封函件内装有银行承兑汇票。待王某离开后,被告人许XX私拆函件,看到信封内确有二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①出票人: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三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6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6日,承兑银行: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②出票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金额:八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7月4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4日,承兑银行:上海某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同月22日上午,被告人许XX将上述二张承兑汇票从其办公室带至慈溪市周巷镇某大酒店508房间,通过曹X等人开设网络百家乐账户,于当日将承兑汇票抵作人民币38万元的赌资输掉。同月23日上午,被告人许XX将仅装有报纸的信封冒充装有承兑汇票的信封退还王某。

2012年8月27日15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慈溪市周巷镇某喷涂厂内抓获被告人许XX。被告人许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XX家属已退赔给王某一方经济损失人民币38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经查,涉案的二张承兑汇票现均已到期承兑。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21日16时30分许,其到慈溪某喷涂厂老板许XX办公室拿了两个顺风快递的信封,然后把两张承兑汇票(①出票人: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三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6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6日,承兑银行: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②出票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金额:八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7月4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4日,承兑银行:上海某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用报纸包裹好装进其中一个信封,准备寄往无锡春江花园3期某号某室,吴某甲收;另外一个信封装了一些资料寄往河北。当时天快要下雨了,其就让许XX帮忙寄一下,许XX答应了。到第二天上午,其打电话给许XX,问他邮件寄了没,许XX说他现在人在外面,邮件在他屋里,拿不出来。8月23日上午,其到许XX办公室问他要邮件,他把两封邮件给其,其就让他公司的会计去寄了。8月24日17时许,吴某甲打电话给其说他没有收到两张承兑汇票,只收到报纸。其当时将邮件交给许XX的时候,已经把信封封好了。案发后,其收到许XX亲属退赔的三张承兑汇票,总共金额为38万元。其中一张8万元的承兑汇票是之前其让许XX寄的那张。这三张承兑汇票其已经交给其公司处理了。

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无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9月18日,其公司业务员王某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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