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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慈溪刑事案排行第七抢劫罪成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9-10 | 57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针对本地刑事案件的前10位案类排行第七位 抢窃罪,整理发表了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案件的成因简析,以及陈亮律师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案例,供大家参考。抢劫从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来分析

                                                           
                                                    慈溪刑事律师
_慈溪刑事案排行第
抢劫罪成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一). 成因简析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抢劫罪占慈溪全部刑事案件的3.1%,位10大犯罪率排行第七位.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对社会治安稳定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究其原因: 从社会层面来讲,社会进入市场经济后,大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大环境的变化也导致了人的价值取向的.在崇尚有钱就有一切,崇尚高消费享乐,贬斥勤劳致富的思潮影响下,加上日益增大的贫富差距,自己又不能通过合法手段满足和实现价值逐渐导致心理失衡,为满足个人欲望,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从个人层面来讲:,从犯罪案件中看到,行为人往往文化素质较低,受教育少,特别年轻行为人中不少存在辍学情况.思考问题不想后果,自控能力差.加上目无法纪,又加上强烈的物质欲望驱使,以为抢劫是一种见效快,来的容易的途径,不惜以身试法.看到过公安部门一个统计,抢劫案的第一动机是图财,第二动机是为追求享乐,二个动机占全部抢劫案的88%.

(二). 抢劫罪的有关释义

1. 刑法抢劫罪指的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当场抢走的行为。

2. 抢劫罪八种法定类型

(1). 入户抢劫的;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 抢劫金融机构的;
(4). 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 冒充军警抢劫的;
(7). 持枪抢劫的;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 抢劫罪指的暴力方法是指: 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狭义的暴力,即必须针对人实施,并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实施暴力的对方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4. 抢劫罪指的胁迫方法是指: 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也应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行为人既可以使用语言,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胁迫。胁迫财物的所有人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

5. 抢劫罪指的其他方法是指: 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最典型的是采用药物、酒精等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不能或不知反抗,然后劫走财物。

6. 抢劫罪的入室抢劫是指: 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7.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指: 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三). 浙江的量刑标准

1.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年刑期;抢劫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 陈亮律师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的抢劫案例


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浙0282刑初115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亮,曾用名马秀,别名马,于贵州省习水县,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亮,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亮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毅、被告人马亮及辩护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马亮伙同王某举(别名王)、朱某江、郑某泽(均已判刑)及马某海(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砍刀、铁棍,至慈溪市观海卫镇东山头村张某甲小店欲实施抢劫。在上述小店,马某海故意与前来购物的被害人张某乙碰撞并在碰撞中将原本屏幕已损坏的手机摔落,后被告人马亮及朱某江、郑某泽、王某举、马某海等人以手机被摔坏为由,要求张某乙赔偿。在张某乙没钱的情况下,五人持砍刀、铁棍威胁、殴打张某乙,并强行将张某乙带上摩托车至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一出租房,胁迫张某乙打电话叫家属送2000元人民币到观海卫镇五里加油站,并劫得张某乙价值人民币245元的移动电话机1部。为增加人手,朱某江打电话纠集了王某亮(已判刑)。被告人马亮及马某海、王某举、王某亮前往约定地点收钱时,王某举、王某亮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马亮及马某海逃离现场。后在王某举的协助下,民警抓获了留守出租房看管张某乙的朱某江、郑某泽。

被告人马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朱某江、郑某泽、王某举、王某亮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查某、刘某、张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马亮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亮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亮请求对被告人马亮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马亮等人共同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马亮等人共同违法所得的移动电话机一部,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张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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