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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慈溪刑事案排行第六赌博开设赌场罪成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9-06 | 57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针对本地刑事案件的前10位案类排行第六位赌博开设赌场罪,整理发表了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案件的成因简析,以及陈亮律师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慈溪刑事案排行第
赌博开设赌场成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一). 成因简析


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赌博开设赌场占慈溪全部刑事案件的3.5%,位10大犯罪率排行第六位.

千百年来,中国社会都将赌博视为万恶之源,这是因为赌博最终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伤害是巨大的.但千百年来,赌博又为什么屡禁不止?除了常论的社会风气,经济因素,道德因素等层面,现代心理学认为,赌博成瘾是人的一种渐进式行为失调,类似于毒品,一旦染上,就会渐渐失去自制能力。当赌者赢了还想再赢,输了就想翻本的追逐思想占据头脑时,会不惜手段去参赌,最后弄得债台高筑、倾家荡产,产生各种悲剧.

希望没涉足的人永远不要涉赌;已涉赌的人应及时矫正对赌博的不当预期心态,作出改变;赌而上瘾的人,更应积极进行身心的治疗,重新认识自己,免得最终法律找上你.

(二). 赌博罪开设赌场的有关释义

1. 刑法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是指: 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2. 以营利为目的指的是: 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主要包括以下种情况:

(1). 抽头渔利

(2). 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

(3). 直接参赌获利

(4). 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三). 浙江的量刑标准

赌博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 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 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 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 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 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开设赌场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 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 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 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 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 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四). 陈亮律师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的赌博开设赌场案例

 

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浙0282刑初100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仙,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5日到案,同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亮,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戎珍,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5日到案,同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小映,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仙、戎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某、被告人叶仙、戎珍及辩护人陈亮、林小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4月上旬以来,被告人戎珍从他人处获得的“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提供给被告人叶仙。被告人叶仙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上叶家社区自己家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潘某、陈某等人的现金投注,总投注额达人民币15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左右,二被告人按照比例分成。2017年4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叶仙在自己家中,接受潘某、陈某等人的现金投注时,被慈溪市公安局附海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叶仙、戎珍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仙、戎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陈某、彭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叶仙、戎珍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叶仙、戎珍的量刑幅度均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仙、戎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仙、戎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仙、戎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陈亮、林小映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犯罪工具及赌资均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戎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叶仙、戎珍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获的犯罪工具移动电话机二部、电脑主机一台、赌资人民币五百八十五元(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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