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针对本地刑事案件的前10位案类排行第六位赌博开设赌场罪,整理发表了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案件的成因简析,以及陈亮律师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某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某、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及辩护人陈亮、林小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4月上旬以来,被告人戎某珍从他人处获得的“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提供给被告人叶某仙。被告人叶某仙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上叶家社区自己家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潘某、陈某等人的现金投注,总投注额达人民币15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左右,二被告人按照比例分成。2017年4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叶某仙在自己家中,接受潘某、陈某等人的现金投注时,被慈溪市公安局附海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陈某、彭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的量刑幅度均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陈亮、林小映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犯罪工具及赌资均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戎某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获的犯罪工具移动电话机二部、电脑主机一台、赌资人民币五百八十五元(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