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nternational      Domestic               Lawyer               Videos               Cases                        News          Latest regulations

> 国内法律服务

慈溪刑事律师_慈溪刑事案排行第五 交通肇事罪成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7-09-02 | 65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针对本地刑事案件的前10位案类排行第五位交通肇事罪,整理发表了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案件的成因简析,以及陈亮律师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慈溪刑事律师
_慈溪刑事案排行第
交通肇事罪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一). 成因简析


     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慈溪交通肇事罪占慈溪全部刑事案件的5.7%,位10大犯罪率排行第五位.
     
我国每年道路交通伤亡事故数大约在二十多万左右,每年全国各地交警接报事故的总量大470万左右,事故总量巨大。其次,死亡率高,我国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占了死亡和交通事故受伤人数的比例,大21%.真是触目惊心.

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是驾车人守法意识淡薄,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和各种规章所致据已发生交通事故的大原因统计:一是疲劳驾驶,因疲劳驾驶造成的事故所占比例非常高。二是酒后驾驶,数据显示,很多交通事故与酒后开车有关。三是车辆故障,车辆带病上路,车主没有尽到车辆保养、管理义务四是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造成交通事故也占很大比例中国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2013中国道路交通安全论坛透露的数据,我国每年道路交通伤亡事故数大约在二十多万左右,每年全国各地交警接报事故的总量大470万左右,事故总量巨大。其次,死亡率高,我国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占了死亡和交通事故受伤人数的比例,大21%.真是触目惊心.

(二). 交通肇事罪的有关释义

1. 交通肇事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2.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 浙江量刑标准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

(1) 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 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十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追逐竞驶在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

(3) 在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4)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5)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6) 明知是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7) 超载货物50%以上或者营运中大型客车超载人员20%以上驾驶的;

(8)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 陈亮律师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的交通肇事罪案例

 

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282刑初20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正,农民,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2016年12月20日因本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亮,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仲某、被告人朱某正及辩护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2月18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正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慈溪市逍林镇新横路自东往西行驶至新横路8号往东约100米地方处,与前方在路边步行的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倒地受伤并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肇事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制动,灯光不合格,转向正常。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胡某系胸部外伤、全身多处骨折形成合并颅脑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正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朱某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正已与死者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朱某正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尔、余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病历资料、火化证明书、注销户口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个人通存业务回单、谅解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件单、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朱某正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正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正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陈亮请求对被告人朱某正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国内法律服务 / Demest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