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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慈溪刑事案排行第五 交通肇事罪成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7-09-02 | 65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针对本地刑事案件的前10位案类排行第五位交通肇事罪,整理发表了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案件的成因简析,以及陈亮律师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2月18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正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慈溪市逍林镇新横路自东往西行驶至新横路8号往东约100米地方处,与前方在路边步行的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倒地受伤并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肇事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制动,灯光不合格,转向正常。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胡某系胸部外伤、全身多处骨折形成合并颅脑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正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朱某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正已与死者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朱某正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尔、余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病历资料、火化证明书、注销户口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个人通存业务回单、谅解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件单、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朱某正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正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正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陈亮请求对被告人朱某正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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