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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隐患案件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7-05-10 | 117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贸易实践中,也确有部分进口商通过此种方式对合同进行隐蔽变更。由此可见,对出口商而言,在审证过程中应全面兼顾信用证的各项条款,既要重视单据条款,也要重视非单据条款,通过严格审证,排除交易隐患。

2)缺陷处理过于严苛。合同中针对因检验检疫不合格而采取的后续处理方式作了多处规定。归纳而言,凡未经装船前检验而擅自发运的,一律退运。凡官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一律退运。若买方仓库检验不合格的,必须扣价。对卖方而言,本案合同项下的出口大蒜先后要经过至少五个环节的检疫检验,其中前四个环节若发生问题,均可能导致货物退运,如此规定不能说不苛刻,而之所以未规定买方仓库检验不合格必须退运,基本上是因为通过先前四个环节,货物已不太可能存在尚未发现并将导致退运的严重缺陷,但合同针对这一环节也规定了品质扣价。客观而言,本案合同项下货物要毫发无损地通过全部五个环节属于小概率事件。根据一般贸易惯例,农产品除因未通过检疫而必须退运或销毁外,针对常规的品质和外观缺陷,标准的处理方法是按质论价,折价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效率较高,且利于避免损失扩大,对买卖双方都有利。笔者个人判断,本案合同中有关检验检疫及退运的规定之所以如此严苛,有可能是买方基于其强势地位,为掌握交易主动、转嫁市场风险、压缩卖方利润而设定的一套合同机制。签约后,若行情上涨,则买方将接受货物,但可能要求一定的品质折价。若行情下跌,则买方将视下跌程度分别采取品质折价或直接退运等措施。具体到本案争议,事实上卖方曾多次指出,买方拒收货物的真正原因,正是行情下跌,而非品质缺陷。

还应指出,与流水线量产的标准化工业制成品不同,农产品的品质和外观在客观上无法做到整齐划一,而检验工具、检验方式、检验手法、检验尺度、检验者的立场和态度等因素又均可能对农产品检验结果产生影响。

就本案而言,在韩国农管院出具不合格通知后,山东A公司的代理韩国B公司曾向韩国农管院提出质询并指出:(1)由韩国AT公司职员对货物实施了装船前检验,检验结果合格。货到釜山后,韩国农管院初检复检均不合格,这种情况并不正常。自大蒜进口推行国际招标15年来,进口商的装船前检验结果和韩国农管院的目的港检验结果没有一次如此差异悬殊。造成本案争议的根源,有可能是在验货层面;(2)韩国农管院的样品采集方法可能存在问题,而不适当的采样方法将直接影响检验结果。大蒜并非根据准确测量判断合格与否的工业品,对大蒜进行的检验无法不受检验人员主观意识的影响,况且又是在供货商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供货商有理由质疑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性;(3)在收到不合格通知后,B公司向韩国农管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所谓重度瑕疵和轻度瑕疵作出明确说明,但农管院答复除了招标的AT公司外,不能答复其他任何机构的此类问题。B公司又要求参与现场验货,也被拒绝。B公司认为:韩国农管院的此类做法不符合韩国政府推行的情报公有和透明的政策导向;(4)即便该批大蒜确有一定品质瑕疵,但经B公司委托独立第三方检定公社实施检验,认定该批大蒜在韩国具有充分市场价值,勒令退运将不利于调节韩国大蒜供需,且将对中国农民和供货商、韩国进口商均造成损失,且可能增加两国间的贸易摩擦,对今后韩国国内的大蒜供求关系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质询,韩国农管院答复称:该院系根据韩国《农水产品品质管理法》第79 条,并参照进口商韩国AT公司国营贸易处制定的《进口生蒜购买规格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货物实施国家行政性检验。有关重度瑕疵和轻度瑕疵的判定标准,完全依据AT公司提供的相关标准。至于AT公司是否将同一标准提供给供货商,韩国农管院不得而知。韩国农管院是在进口商AT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对货物实施的检验。若各相关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也可在申请方在场的情况下,对产品进行复检。至于B公司委托第三方检定公社实施独立检验,韩国农管院对其检验方案并不知情,即便知情,韩国农管院仍将按照AT公司提供的标准对货物实施检验。

笔者无意质疑包括韩国农管院在内的韩国官方机构在履行其职能时所秉持的公正立场,笔者也不掌握相反的事实依据。当然在国际贸易中,确有一些国家官方机构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存在检讨和改进的空间,这既需要来自各国民间的批评和监督,同时也需要贸易伙伴国相关部门开展积极对话并施加对等制约。

(二)关于合同项下信用证

本案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是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双方签约后不久,山东A公司即收到由韩国 NONGHYUP Bank 开立的编号为 659540 的信用证。这份韩国信用证有以下特点:

1)单据要求存在软条款

在该信用证的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red)中,规定受益人(山东A公司)应向银行提交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海运提单(凭开证行指示,注明运费预付)、装箱单一式三份、产地证一式三份(由 CIQ 或相关商会出具)、副本检疫证明一式三份(正本检疫证明在货物装船后直寄韩国AT公司供其清关之用)、农药残留证明(由 CIQ或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指定的实验室出具)、农药使用声明(由受益人出具)、出产年度证明(由官方部门或由卖方出具)等。除上述常规单据,信用证还规定受益人应提交一份由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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