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之90,机动车“碰瓷”诈【骗】案。本案犯罪人在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用机动车“碰瓷”,共制造交通事故180余起,骗取赔偿款近30万,受到法律严惩。
以案释法之90,“碰瓷”诈【骗】案
今介绍以案释法之90,机动车“碰瓷”诈【骗】案。本案犯罪人在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用机动车“碰瓷”,共制造交通事故180余起,骗取赔偿款近30万,受到法律严惩。
一.案情简介
有资料讲,”碰瓷“这个词出自于清朝末期,当时没落的八旗子弟中,常有人拿着仿品冒充所谓的“名贵”瓷器,找机会故意让行人或马车去碰,落地摔碎后,就缠住“碰”主,要求给予高价赔偿。
现代”碰瓷“的名堂更多,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来碰瓷;有的通过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来碰瓷;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来碰瓷,以下案子就是一列。
孙某、夏某都是出租车司机。孙某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碰瓷”,以车损、误工费、身体损伤、车内手机损坏等为名,从对方车辆驾驶员或保险公司处骗取赔偿款,屡屡得手。夏某开出租车也有七八年了,他和孙某认识后,有时二人相互配合“碰瓷”谋利。
2018年3月 孙某用“碰瓷”的方法,迫使陈先生赔付了8000元。同年11月夏某开车冲撞一辆在变道车子的右后侧,并凶巴巴地要对方负全责。孙某则唱红脸,劝对方司机不要报警,私了,强行向对方索赔1600元,两人私分。
案发后查实,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孙某、夏某驾驶机动车“碰瓷”,共制造交通事故180余起,骗取赔偿款近30万。
法庭审理后认为,孙某、夏某驾驶机动车实施“碰瓷”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3000元。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碰瓷”行为实质是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必须揭露“碰瓷”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严厉打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2020年9月22日,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第1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定义:即“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2.《意见》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同时,还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3.《意见》规定,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198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