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31非法获得软件,修改后再销售的罪责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31: 非法获得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再销售的罪责。通过本案,来进一步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王姓被告,原是TL公司员工,该公司开发出一款天丽鸟自来水智能系统软件.隔年王姓被告从该公司辞职,并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了一家软件开发公司.而后,其通过各种手段,从TL公司的一位技术员手中取得了非法拷贝的TL公司开发的天丽鸟软件,并让让一位原TL公司的程序员将软件源代码作了些修改后,更名为自己公司的软件.进行市场销售.总共销售27万元,案发.
当地法院认为:王姓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销售他人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 该案的主要问题
1. 未经许可将非法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2.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将其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复制发行的行为,是否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
3. 侵犯著作权罪如何适用刑罚?
三. 问题的解释
1. 未经许可,将非法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出售牟利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以计算机软件为对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通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是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
(2) 是行为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3) 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情节的。
2. 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不仅看以原件与复制件在形式上是否相同,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对该软件进行了实质性改进.如果行为人对软件的功能作了实质性改进,那就属于演绎行为;如果仅机械性地再现原作品,则属于复制行为.本案中王姓被告仅是对原件稍作了修改,不具有某一方面的独创性和原创性,在实质上仍是原作品的复制.
3. 侵犯著作权罪,有二个定罪处刑标准:
一是“违法所得数额”,即生产、销售的获利数额;
二是“情节”.包括“非法经营额”.
司法实践中,通常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标准来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