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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 : 高法发表海事典型纠纷案之九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8-10-03 | 17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系在国际航运市场持续走低背景下发生的涉外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具有如下典型意义

哈皮那船舶公司与江苏天元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和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底至20146月份,希腊卡迪夫海事有限公司(CardiffMarineInc.)以其设立的包括哈皮那公司在内的六家单船公司名义,与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天元公司、新扬子公司、扬子公司等分别签订六份船舶建造协议。双方除第一艘船舶正常交接外,其余五艘船舶均存在争议。201731日,哈皮那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三被申请人立即交付“世外桃源”轮。同月16日,哈皮那公司又向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此外,围绕其他几艘船舶的建造合同,相关各方还有3起在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的仲裁,以及1起在英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裁判结果】

  在武汉海事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哈皮那公司等支付涉案款项、扬子江公司交付涉案船舶;哈皮那公司永久性地撤销英国伦敦仲裁并负担全部仲裁费用;双方当事人就本和解协议所涉事项不可撤销地相互放弃主张。为保证调解协议的顺利履行,武汉海事法院于调解协议达成当日即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都按期履行了各自义务。本案调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后,卡迪夫海事有限公司和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等相关当事人,按照本案调解模式,就其他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纠纷,也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国际航运市场持续走低背景下发生的涉外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具有如下典型意义:第一,践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纠纷涉及多国当事人,通过一般诉讼程序解决耗时费力,执行难度大,武汉海事法院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角度出发,确立了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和解决纠纷。调解结案,不仅使哈皮那公司及早将20万吨级的“世外桃源”轮投入运营,也避免了天元公司等可能面临的船舶营运损失索赔。第二,涉案纠纷的顺利调解解决,为卡迪夫公司和扬子江公司之间的诸多国际仲裁和诉讼,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处理思路,在当事人都可接受的利益平衡点上,借鉴中国调解经验,最终解决了系列国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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