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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交通事故律师: 几种特殊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来源: | 作者:慈溪交通事故律师 | 发布时间: 2018-01-05 | 30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交通事故律师陈亮: 上一篇文章所谈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属于一般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因有多种,本文介绍的是一些特殊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供大家参考.

                  慈溪交通事故律师:几种特殊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 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责任认定

 

1. 租赁的车辆

租赁的车辆是典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出了事故誰承担负责?

侵权责任法对这类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情形的责任认定有二句话原则: 结合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

我们需要对二句话原则作准确地理解:这里的运行支配并非指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具有的支配权,而是指车辆在发生事故时使用人对车辆实际控制的状态;同样,利益归属也并非指所有人租金收入的权益,而是指使用人对车辆运行享有的利益.试想一下,如果以出租车辆人收取租金为由要其承担事故责任,那还有誰敢去开租赁公司,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责任自负原则.

因此,当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出现的交通事故,由车辆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车辆所有人来说,也不是当然免责的,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即你提供的车辆有过失的,也要承担责任.比如你提供的车辆存在质量瑕疵,你把车辆提供给饮酒之人,或者无驾照之人等,对车辆所有人来讲,你要免责,需要提供无责任举证,否则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除了上面讲的租赁的车辆,其它如借用的车辆,买卖中未过户的车辆等,都属同一类情形.

 

2. 单位的车辆

车辆是单位的,使用人驾车出了事故,誰承担责任?

(1) 公车公用的,如使用人驾车是为了公务而出了交通事故,那么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这是因为车辆运行的支配权是单位的,运行的利益也是单位的;

(2) 公车私用的,单位车辆管理不严的,由单位负责;单位称管理很严的,也由单位负责.这是因为管理是你单位内部的事务,不得对抗受损害的第三者.至于单位是不是向有过错的驾人追偿,是你单位自己考虑的事情.


. 挂靠车辆的责任认定


由于国家对车辆运输经营权的一些限制,一些个体车辆要参与运输经营,就须挂靠在有运输经营权的单位名下,这是目前运输行业典型的一种经营方式.挂靠者向挂靠单位交纳费用,挂靠单位对挂靠者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

当挂靠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认定?

还是二句话原则: 结合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

对挂靠者来说,虽然你对车辆的运行是没有了支配权,但运行利益的最后归属是你的,你得承担责任.

对挂靠单位来说,车辆属于你管理的,你具有现实的运行权;挂靠人也向你交纳了管理费用,你实际也享受到了运行利益,所以你也得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通常采用挂靠人与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受害人起诉时,可以将二方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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