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陈亮: 也许大家听过这样一个辩论性的案例: 持卡人在ATM机上取钱后忘了拿回卡,犯罪嫌疑人见有机可乘,就随后取了一万元钱,刚想离开,持卡人赶回,犯罪嫌疑人见行为败露,就拔拳相加,打伤持卡人拿钱逃走.最后犯罪嫌疑人由“冒用他人信用卡”罪升级为抢劫罪.
慈溪刑事律师_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取钱属犯罪
把握刑法精髓 更好为委托人服务系列文章之八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也许大家听过这样一个辩论性的案例: 持卡人在ATM机上取钱后忘了拿回卡,犯罪嫌疑人见有机可乘,就随后取了一万元钱,刚想离开,持卡人赶回,犯罪嫌疑人见行为败露,就拔拳相加,打伤持卡人拿钱逃走.最后犯罪嫌疑人由“冒用他人信用卡”罪升级为抢劫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罪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包括: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的;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信用卡而使用的;接受非法持有人转手的信用卡而冒用的;使用拾得的信用卡的;等等。这里,刑法并未对行为人取得他人信卡的方式以及“冒用”的具体手段作出限制性规定,而在ATM机上使用是信用卡的基本使用方式之一,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罪。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
1. 是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里的信用卡并使用的;2. 是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及其密码,并在ATM机上使用的;3. 是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通过猜配密码在ATM机上使用的。以上三种情形,对于ATM机而言,客户的密码即等于客户的身份,客户输入密码进入程序其实就是验证身份的过程。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后,积极实施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输入并不是虚假的指令,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
浙江量刑规定起点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