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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店侵犯著作权纠纷六案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7-07-03 | 41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派拉蒙电影公司、迪斯尼公司、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被告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立华之声音像店侵犯著作权纠纷六案
原告派拉蒙电影公司、迪斯尼公司、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被告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立华之声音像店侵犯著作权纠纷六案 

本案六原告分别是美国电影作品《世界大战》等21部电影的著作权人。 
六原告代理人在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立华之声音像店购得包括涉案电影在内的盗版DVD电影光盘总计72部。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每部电影赔偿原告6万元,以及每案的维权合理支出20万元,六案共计索赔2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与中国均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原告作为美国公司,其作品依据成员国关系取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资格。 
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人是立华之声音像店,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因销售非法复制光盘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行为,不涉及原告的人身权,原告请求由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没有依据,法院未予支持。此外,由于涉案部分电影属于六原告与他人共享著作权,在原告未举证证明上述作品是可分作品,原告可就其所属部分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其单独对上述作品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对原告这部分主张,法院未做处理,原告可另行解决。鉴于原告指控被告的行为限于非法销售,双方对于原告直接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等事实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结合被告的侵权行为特性、主观过错情节、通常情况下原告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美国影片对中国观众的吸引程度以及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认定原告每部电影损失1.5万元,包括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六案共赔偿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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