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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522期,离婚约定并非免责金牌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25-09-15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亲属出于情感或其他原因,自愿出具还款承诺的情形并不少见。然而,当出具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这份承诺是否还能作数?本案判决对此类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以案释法522期,离婚约定并非免责金牌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亲属出于情感或其他原因,自愿出具还款承诺的情形并不少见。然而,当出具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这份承诺是否还能作数?本案判决对此类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一.案情简介

 

去年年初,田某因丰某拖欠其借款本息共计23.2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丰某当时的丈夫杨某,自愿向田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明确写道:自愿用本人公积金偿还丰某欠田某债务,并签下姓名与日期。

基于此承诺,三方达成执行和解,F院依法从杨某公积金账户等途径扣划近6万元用于偿还部分债务,剩余本金约17.24万元未清偿。

此后,杨某与丰某离婚。杨某以其在《离婚协议》中与丰某约定“所有债务由丰某承担”且自己仅为“担保人”为由,拒绝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田某遂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杨某依照《承诺书》的承诺,以其住房公积金清偿剩余债务。

法庭经审理认为,杨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杨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与丰某在离婚协议中的内部债务分担约定,不能对抗其已对外作出的有效承诺。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杨某以其住房公积金偿还剩余债务。

 

二、 案子的警示作用


本案的判决结果清晰有力地传递了两个核心警示:

1.承诺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在生活中,许多人可能存在误解,认为为配偶的债务签字承诺只是“走个过场”或“情谊行为”,一旦关系破裂便可不再认账。本案明确告诉我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真实意愿对外出具的书面承诺,构成一项的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对承诺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该承诺的效力【独】立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不会因离婚而自动失效。

2.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仅在双方内部有效。这意味着,杨某和丰某可以在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不能用于对抗已经信赖杨某个人承诺的债权人田某。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外部公示和承诺的信赖,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试图通过离婚协议来逃避之前对外承诺的责任,此路不通。

 

三、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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