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朴来说,按分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其共有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而《物权法》划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平等前提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那么,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现实中能否实现呢?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给你清晰的讲解一下。
现实中可能泛起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转让人选择向优先购买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则此时,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得以实现,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份共有人取得该共有财产份额。
当然,此时转让人可能会因对第三人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转让人选择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甚至完成物权变动的法定程序。
相关知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否会落空吗?谜底也是否定的!由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划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平等前提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方面,转让人转让其所有的共有份额系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合用的条件应当是无权处分,故不存在善意取得合用的可能。
另一方面,既然转让人转让的是共有财产"份额”而非整个共有物,则当然即可推定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财产上存在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其与法定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存在冲突的情形下,不应据此获得转让的共有财产份额所有权。
因此,无论第三人是否因转让人交付而实际据有了该动产,其他按份共有人均可以依据其和转让人之间的转让关系哀求人民法院判决转让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实现优先购买权。
至于转让人谎称动产为其一人所有,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交易的情形,因为转让人此时构成无权处分,则应通过善意取得轨制加以解决,而非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划定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轨制的题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