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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6-12-12 | 173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过往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的由县人民法院直接寄发,有的通过省人民法院或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寄发,有的则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寄发;或者是县人民法院送到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送到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再由省华侨事务委员会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经过外交部递交我驻外使领馆转交华侨当事人。
手续繁简不一,并且发生了一些问题。
    华侨旅居国外,尽大部门又是侨居在资本主义体系国家,寄人篱下,处境复杂,他们对现实事务的望法和海内人民有良多差异,同时美蒋匪特也无日不在造谣诬蔑,阴谋破坏华侨与祖国人民的团结。
为了照顾国外华侨的处境,并促入华侨爱国团结,不使美蒋匪特的阴谋得逞,因而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必要经由相称机关审核,然后寄发。
但手续也不应过繁,以免拖延时间,影响案件的处理。
为此,特划定以下寄递办法:(一)各基层人民法院(县,市,市辖区和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海内侨眷与国外华侨婚姻纠纷案件时,需要与国外华侨取得联系,不论是征求意见或寄离婚判决书,只要是寄去国外的,均应经省(市)的侨务机构或兼管侨务工作的部分和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审核后,由省(市)的侨务机构或法院按建交国和非建交国分别处理:1.寄交侨居在未建交国的华侨的信件,可直接寄交收件人。
(设有回国华侨联谊会的省(市),可由侨务机构委托当地回国华侨联谊会寄发。
)    2.寄交侨居在建交国的华侨的信件,一律邮寄我驻当地使领馆转交。
(此项划定仅限于一般的婚姻诉讼文件,其他事件仍须按照外交部的划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或外交部转办,不能直接与使领馆发生联系。
)    (二)较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别关系,案情复杂,影响巨大,必需周密调查研究者),或不便邮寄给使领馆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国外参加反动流动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问题,国籍问题,外交关系及秘要事项等)应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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