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nternational      Domestic               Lawyer              Videos              Cases                   News          Latest regulations
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来源: | 作者:高法裁判慈溪涉外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08-07 | 15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知名律师陈亮简析案例,以供大家了解学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2003年1月,QK公司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48亩土地,其中约定30天交付出让金,延期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QK公司交了50%出让金,另50%开了张不能划转的空头支票,但国土局出了张收据。另外84亩部分已经省政府批准,部分尚未批准。国土局以交付违约为由,作出撤销合同决定。QK起诉,要求国土局交土地。
一审:合同部分有效,国土局出了收款收据,对空头支票没有证据证明,QK违约不存在,判决合同解除没有法律依据,经批准的部分土地国土局应该交付。
国土局辩:1.标的物为不可分割物,虽批准了部分但总体未批准,所以部分有效错误。2.支票并未实际划到钱,QK公司违反了约定支付时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二审:焦点是1.合同效力问题,2.出让金是否到位,3.国土局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裁判:
1.土地部分批准部分尚未批准,《合同法》56条规定:部分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认定经批准的使用权仍然有效,对国土局转让土地是不可分物不予支持。
2.交付的支票是否算出让金,查实支票无出票期而被认定无效,不能划转QK公司资金,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支票无效,国土局出具的收据并不意味着收到了出让金,出让金未按约支付理由成立。
3.签于合同部分有效,QK公司应在有效部分范围内履行义务,但其有效部分出让金未按约达到该付金额,因此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国土局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国土局不再履行出让84亩土地使用权的义务。改判一审。

> 其他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