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nternational      Domestic               Lawyer              Videos              Cases                   News          Latest regulations
擅自更换包装材料,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07 | 21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某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80万美元。合同规定用朔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使用只有英文文字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收货后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某公司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擅自更换包装材料,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

一.案情
 
  我某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80万美元。合同规定用朔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使用只有英文文字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收货后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某公司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二.本案要点

  许多国家对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有包装和标签管理的管理条例,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在市场上出售。标签是指附在商品或包装上用以简介生产国别、制造商、货物名称、商品成分、品质特点、使用方法等内容的标志。在销售包装上制作标签时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一些发达国家常以这些规定作为限制国外进口的一种于段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欧盟在商品标签方面有一系列的规定,基本内容就是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必须带有内容全面、可读、可理解、正确的标签。从本案来看,卖方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因为加拿大部分地区属于法语区,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还必须加注法文,是典型的未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 其他类文章()